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3)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提供有關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商標評審規則》第9、33、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