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以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滯銷年限的通知(第76號,財稅〔2018〕)。高企認定條件通過科學技術或者科學發明在新領域中的發展,或者在原有領域中革新似的運作。在界定高新技術產業范圍的基礎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問題可以從2016 年國家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來加以界定。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核心內容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者中小型科技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質)的企業,可以彌補資格年度前五年的未償虧損,最長結轉期限從五年延長到十年。
為了說明,一個例子:
2018年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2018年又被重新確認為高科技企業,企業的虧損應如何彌補?你如何計算時限?
1、2017年以前,沒有相關政策,只能按照原五年期限征收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2010年的損失應在2015年達到5年期限,如果不彌補,未來利潤不能彌補。
同樣,2012年的虧損應該在2017年的五年時間框架內,如果不能,就不能再用未來幾年的利潤來彌補。
3,2013的損失,按照原來的政策,2018是去年彌補虧損。在新政策下,2018年公司擁有的高科技企業,2013年的赤字在2018年,五年來產生之前,因此企業稅收第76號的規定,[2018]可以應用到新發行的可適當延長通過五年彌補虧損期,也就是要彌補去年的損失是2023。
四。同樣,2014年的虧損目標期延長至2024年。
如果該公司在2018、2019、2020年是高科技企業,則在2021年不是高科技企業。2019年發生的損失須遵守彌補損失的10年規則,因為2020年是一個很高的條件,過去五年產生的損失可推遲到10年;2020年發生損失。如果是你編的呢?
由于2021年該企業不是高科技企業,第76號財政稅的規定不適用,但只能根據所得稅本身在五年內彌補損失。
6,理解和運用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所需要的文檔是用高科技資格一年,不要誤解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因為高新技術企業是一個公認的,3年,再重新鑒定一次,并持續三年有效,合格并不意味著一年或一年重新認定鑒定。